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草案)
2026-10-29 10:46:10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本会简称省机电商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缩写为ZJCCME。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地方性、自律性、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相关及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浙江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商务厅,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zjccme.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对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推动工贸结合,在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起到纽带作用。

(四)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编印简报、会刊等资料,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为会员编制机电产品技术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服务。

(五)开展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有关实践与理论的探讨研究,推广进出口先进经验,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发展同省内外及与世界各国的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七)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外贸业务培训和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市场研讨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

(九)承接与机电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

(十)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须依法依规报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帮助和支持;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服从本会协调;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接受有关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 警告;
  • 通报批评;
  •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 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名册,对会员、理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业务范围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应检查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至少由5人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本届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上级党组织申请,由上级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议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设计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 负责人的调整;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住所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荐本会1民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人数最少为5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制度》、《会员大会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本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外发布内容(包括转载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涉及重大活动、重要文件等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登记管理机关何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第六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能组建党组织的,支持在理事会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