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 (ZJCC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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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省机电商会)。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英文名为: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简称ZJCCME)。

第二条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是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省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相关及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要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地址在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云天财富中心15层(邮编3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对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推动工贸结合,在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起到纽带作用。

(四)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编印简报、会刊等资料,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为会员编制机电产品技术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服务。

(五)开展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有关实践与理论的探讨研究,推广进出口先进经验,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发展同省内外及与世界各国的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七)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外贸业务培训和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市场研讨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

(九)承接与机电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

(十)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本会办事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帮助和支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七)揭发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服从本会协调;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接受有关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服从协调,严重违反同行业利益者,接受有关惩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到会并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采用书面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税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上级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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