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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国家出资设立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中国银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独家承担专项资金的具体运做、承办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现将企业开具保函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的特点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由国家出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反担保,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不必全额缴纳保证金、或获得中国银行的授信,从而大大简化了开立保函的手续,减少了资金占压,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2)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3)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4.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3)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5)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投标保函适用); (6)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履约、预付款保函适用); (7)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8)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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