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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监管
服务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的机电产品进口用户
申请条件: 进口行为指的是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申领程序:根据商务部要求,自2002年6月30日起,浙江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用户须先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注册后再申报。
流程图:进口用户→注册→开通帐户→网上申报→市、扩权县外经贸局→省机电办/国家机电办(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发证的申请表经省机电办审核后转报)→领取正式批件
一、注册程序
1、填写注册表:进入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 “机电产品进口网上申报系”填写进口用户注册表并打印;
2、注册表确认:携带打印后的注册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到浙江省机电办盖章确认;
3、帐户开通:向网站运行商“北京必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经浙江省机电办确认盖章后的注册表(正本)及付费凭证
收费标准:见网站
二、申领程序
机电产品进口原则上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重点医疗设备必须由最终用户自行申请自行领证)。
1、网上提交《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1份(有附表的需填附表),并在“产品进口说明”栏中输入进口报告。旧机电进口申请在规格型号后必须填写旧设备的生产年份。
2、属商务部机电司审核的,由省机电办核实后转报;
3、进口单位查到网上已批信息后,凭身份证、介绍信、网上打印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批复回执单盖章原件(标有批准编号和取单日期)和有关资料按产品分类管理权限到商务部机电司或省机电办领证。
注: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招标范围详见:浙江省外经贸厅公众网(www.zftec.gov.cn:部门子站→机电处→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或详见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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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书面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产品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中国国际招标网下载);
2、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进口报告;(介绍企业概况、经营范围,进口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性能。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写明本年度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已报关情况及本次申领情况等,并在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中输入上述内容。)
4、进口订货合同
5、若属于下列情况的,除第1~4条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进口(即用途为直接销售的),提交内销合同或协议(正、副本),以及最终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仪器、设备、器械进口,提交浙江省卫生厅批复意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3)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4)数控机床:《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盖章原件),该表可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下载;《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招标类产品需提供)
5)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6)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7)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8)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9)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以及《公示结果公告》。
10)工程类项目,提交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
12)光盘生产设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由用户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具,并将清单交到或传真到国家机电办才可开始办理)。
13)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申请报告(写明当年申领许可证情况及使用情况、动态反映产销情况、预计生产需求情况、发改委批复文号,首次申请时须提交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的复印件);手机整机用于直接销售的需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并每个季度提供一次国外品牌的制造商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资格文书。
14)无线广播发射设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办理过程:由用户先持申请表到上述两个部门核准,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核准的意见)。
15)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16)汽车产品
A、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 1)进口报告2)申请表(盖章原件)3)品牌授权证明4)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5)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6)订货合同复印件。
网上提交申请表时,“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品牌名称须与所授权的品牌一致;在申报电子数据的“企业进口说明”中须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港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
B、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进口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订货合同5)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与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
C、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进口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订货合同。
D、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进口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E、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1)进口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5)订货合同。
网上提交申请表时,应在“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并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生产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期号;进口部件总成(系统)及零部件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号。
F、进口口岸保税区内汽车需提供:1)申请报告2)申请表(盖章原件)3)海关盖章的登记备案表4)营业执照复印件5)小轿车经营权公告。
每张申请表最多可报六辆同一商品编码的车辆,规格型号中注明品牌型号,备注栏中需注明每辆车的车架号。
1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重点旧机电产品: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所需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尤其是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5、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6、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7、若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旧纺织设备(气流纺纱机、棉纺纱机):提交国家发改委回复的征求意见函。
2)旧印刷设备:印刷行业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部门意见反馈函。(具体办理过程:进口用户准备好全部进口书面材料,去国家机电办进口处,进口处向新闻出版总署开据征求意见函,待新闻出版总署反馈意见后,进口处再处理电子申请表。)
3)旧船:《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正本(两份)和副本;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运输企业);交通部水运司基建处批复意见。(工程船)
4)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旧机电申请,企业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时,规格型号后必须填写旧设备的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并在“产品进口说明”栏中输入进口报告。
对审核通过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三)下列情况进口机电产品的,可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
3、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遗失
有效期:《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将予以收回并撤销。
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原发证机构将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实际用汇额低于或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
遗失:用户必须立即同时向原发证机关和自动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法律责任
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2、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3、伪造、变造或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5、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6、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工作时限:
1、省机电办审核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商务部审核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限10-20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规定和未被批准的进口申请,省机电办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商务部机电司办证 地点: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3号楼7楼。 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咨询电话:010-65197308,010-65198779
省机电办办证地点:杭州市延安路470号,外经贸厅机电窗口。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咨询电话:0571-87051319,87051917。
审核依据:文件详见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5、《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6、《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责任处室: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注:以上内容已放浙江省外经贸厅公众网(www.zftec.gov.cn:部门子站→机电处→网上办事→机电产品进口办事指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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