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日期:2004-11-15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规定,现就《通知》中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本公告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